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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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提示

婚姻法是与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428日公布的

婚姻法651,主要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在适用本法时,需要重点注意的是:

结婚的生效要件结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满足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要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必备条件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据婚姻法规定,必备条件有三种:(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禁止条件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结婚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婚姻法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3.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

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不符合婚姻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者说由于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法律给予终极性的否定评价的婚姻关于无效婚姻制度,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无效婚姻情形的不同而不同例如,(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较为明确地规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类财产关系对于夫妻财产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婚姻法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为:(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3.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婚姻法19条明确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关于共同财产,《婚姻法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39条规定了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原则,41条规定了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这些制度都构成了夫妻财产制的有机内容其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法坚持了三个原则,即先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量;同时要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并且明确了男女双方对农村承包经营中的平等权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法明确规定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