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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证 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受 案
第三节 询 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鉴 定
第六节 辨 认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章 执 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