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明确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规定了开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规范了食盐和非食盐包装和标识,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