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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业盐管理】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释义
本条明确了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盐业行业管理的职责,要求盐业主管部门加强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管理,目的是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
一、盐业行业管理职责
食盐是盐的一种。除食盐外,盐还包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渔业畜牧用盐等。1990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盐业工作的管理部门。由于此次修订《食盐专营办法》将《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了明确盐业工作的负责部门和相应管理职责,此次修订《食盐专营办法》吸收了《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本条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从法律上明确了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盐业行业管理的职责。
二、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本条要求盐业主管部门加强工业用盐等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为此,《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要求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并要求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明显区别于食盐,第十九条禁止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