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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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理解与适用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典型案例指引

谭某某等诉张某某劳动争议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申1697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合伙企业应履行严格的登记义务,若合伙企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定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视为其变更不为任何第三人所知悉,其变更对第三人不具备对抗力和公信力,变更前的合伙人仍要对合伙债务向第三人负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