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投敌叛变案
概念
本罪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人,背叛国家,出卖民族利益,或者在被捕后、被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8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投敌叛变的,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敌叛变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本罪涉及的敌人,既包括处于交战状态下的敌对国家、敌方阵营,也包括各种敌对势力、敌对组织。投敌叛变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主动投向敌方营垒,也可以是被捕、被俘后,出卖组织、同志;既可以投奔敌方控制区域,也可以是投靠敌对国家的外交使领馆;还可以是在敌人的策动下,身在我方而暗中加入敌方阵营,为敌人提供情报。投敌叛变可以是单个人进行的,也可以是率众进行的。只要中国公民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投敌叛变的,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敌叛变的,就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背叛国家,出卖民族利益,或者在被捕后、被俘后投降敌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投敌叛变往往是在被敌人捕获或俘虏后进行,但如果行为人被捕或被俘后没有投靠敌人、出卖情报,或者仅仅是放下武器、停止反抗,不能视为构成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与不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偷越国(边)境犯罪严格区别。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危害国家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与境外有联系,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狭义上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2)犯罪客观特征不同。本罪是投降敌人或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唯一的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敌人,即敌对势力,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不是敌对国家或势力。(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后罪则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间谍罪没有特定的目的。
在国内大陆上与海外敌对势力建立联系,参加其组织,接受其指挥,潜伏在大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的,也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组织是间谍组织,则构成想象竞合,应按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罚。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两罪都存在背叛国家的特点,而且犯罪主体都是中国公民,但有很大的区别:(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投敌叛变的行为;后罪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独立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社会主义;后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爱国主义。
三、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投亲靠友、求学经商等个人目的投奔敌方控制区,且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军人在战场上临阵脱逃,或者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投敌叛变罪,而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的临阵脱逃罪或投降罪。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利益;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利益。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投敌叛变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自动投向敌对势力营垒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被敌人策反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被敌人勾引行为的证据:(1)地位,(2)金钱,(3)美色,(4)其他;5.证明行为人被敌人收买背叛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暗地加入敌对营垒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带领武装部队人员投敌叛变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带领人民警察投敌叛变行为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带领民兵投敌叛变行为的证据;10.证明行为人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11.证明行为人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行为的证据;12.证明行为人所处政治地位的证据;13.证明行为人社会关系的证据;14.证明行为人实施投敌叛变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行为的证据;15.证明行为人实施投敌叛变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危害特别严重;(3)情节特别恶劣。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可以从轻; (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后果:(1)被捕、俘后向敌人投降;(2)向敌人出卖组织;(3)向敌人出卖国家利益;(4)向敌人提供情报;(5)投奔敌人;(6)危害我国国家安全。4.危害结果。5.动机。6.平时表现。7.认罪态度。8.是否有前科。9.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五条 ……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节录)(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