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四分册(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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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

概念

本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应当立案。

本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客观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二是行为人拒不说明该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来源与用途。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非法持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法律制裁,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并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所谓非法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接触、保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人员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或者虽属于保密工作人员,但其持有该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没有合法根据。比如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把持等。对一般人员而言,持有国家秘密本身即为非法,对于有保密人员身份的人,有关机关未曾批准复制、摘抄,行为人却持有复制件、摘抄件;有关机关未指定或者不属于有关机关指定人员而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等就属于非法。总而言之,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而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即为非法。

所谓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不论是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隐藏、存放于其住处、工作场所,寄存在他人之处等,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为持有。如夹藏在自己的行李、邮件当中,虽然并不亲自持有,但行李、邮件最终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脱离自己的控制,仍为持有。

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实下,当有关机关调查时,行为人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所谓拒不说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又包括未能说明。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来说,行为人身份如何不影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是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人员,符合间谍罪构成特征的,则应以间谍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从其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只需认识到自己无权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资料、物品属于国家秘密即可,无须确切地认识该国家秘密属于什么密级;从其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着其希望该国家秘密处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间接故意。

实际占有国家秘密的人员有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自己占有国家秘密的来源与用途,且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其为国家秘密,那么其实际占有行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据其实际来源与用途,依法处理。比如,系盗窃所得,行为人不知为国家秘密而窃取,应以盗窃论;又如,行为人系捡得且不知其为国家秘密的,不构成犯罪等。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实施《刑法》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二者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危害程度等方面都很相似,但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只限于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而后者的犯罪对象要更广泛和全面,任何一级的国家秘密均可成为后罪的对象。(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非法持有并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后罪的行为方式是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前者多为不作为;后者必须是以作为的方式才能实施。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行为的证据:(1)文件:①绝密;②机密。(2)资料:①绝密;②机密。(3)物品:①绝密;②机密。2.证明行为人拒不说明来源行为的证据:(1)绝密、机密文件。(2)绝密、机密资料。(3)绝密、机密物品。3.证明行为人拒不说明用途行为的证据:(1)绝密文件。(2)机密文件。(3)绝密资料。(4)机密资料。(5)绝密物品。(6)机密物品。4.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其他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非法持有;(2)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节录)(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4月29日修订)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