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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监理监督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理解与适用
[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予以拒绝。
2.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双方可以合同中确定是否采用。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
3.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为完成商定的某项建筑工程,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依法订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条文参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