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评论:“新时代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治体系建设”专辑(201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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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的简要评价

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有以下特色:

第一,综合立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地位。

瑞士虽是弹丸小国,却是全球领先的金融重地之一。苏黎世和日内瓦这两座瑞士城市,在《2017年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中分别排名第11位和第20位。由于瑞士自1815年起信守中立政策,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资本存放地,加上地理区位优势,以及税制温和及瑞士法郎币值稳定,成为全球金融资产趋之若鹜的避风港。其众多的国际和本地金融企业为其他行业的公司提供了高度发达、灵活开放的资本市场和现代化的金融基础设施,为企业和个人的国内、国际收支往来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并提供广泛的、专业的以及高度国际化的金融服务。瑞士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市场、黄金市场是瑞士金融业的四大支柱,是瑞士经济的重要引擎。近10年,金融业对瑞士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四分之一。金融产业是瑞士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对瑞士的繁荣富裕做出重大贡献。瑞士的金融业拥有先进的交易手段。1995年,瑞士证券交易所在全世界率先启用在线电子交易系统。从事金融业的人数也在不断增长。截至2016年10月,瑞士从事金融业的人数达到21.2万人,占总就业人口(383.8万)的5.5%。[3]瑞士率先在世界上制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这一综合立法,充分体现了瑞士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视。这一综合立法的好处是,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和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有利于整合立法资源,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运行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受此影响,马来西亚证券监管委员会也根据其《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2007)于2017年颁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指南》(Guidelines on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4]

第二,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变通和创新。

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较好地体现了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规定的原则性要求。《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是当前各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5]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特别注重与国际惯例接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规定的24项原则和5项管理部门的职责都很好地在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中得到了具体化。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还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规定联邦政府在制定具体细则时要考虑国际惯例。

尽管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较好地体现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国际惯例,但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并不拘泥于所谓的国际惯例,而是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了制度创新。例如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范围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规定了五种:(1)支付系统;(2)中央证券存管机构;(3)证券结算系统;(4)中央对手方;(5)交易数据库。而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规定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则分为六种:(1)证券交易所;(2)多边交易系统;(3)中央对手方;(4)中央证券存管机构;(5)交易数据库;(6)支付系统。不同之处在于,瑞士将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与多边交易系统)也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同时,未将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与证券结算系统相分开。这和我国的国情极为近似,我国也是未将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与证券结算系统相分开,而是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来统一负责。

第三,法律规定的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

由于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有161个条文,规定比较具体,本文只作简要介绍,很多条款都未翻译和介绍进来。但笔者在阅读这些法律条文时,一个直观的感受是,该法制定的质量比较高,可操作性强,全面地落实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规定。阅读该法,有助于我们理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规定,毕竟,后者规定的24项原则和5项管理部门职责比较抽象,不宜理解,而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的法律条文则可读性强,易于理解,对于我国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四,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设施作了规定。

将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设施进行专门规定是金融立法的最新趋势之一。这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监管理论和制度的最新发展。例如,2010年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第八章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了定义,明确了金融稳定理事会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设施的宏观审慎监管。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也辟专章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设施作了规定,并规定由中央银行——瑞士国家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设施进行监管。这属于宏观审慎监管。同时,FINMA对一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实施行为监管,这就构成了一种二元的监管架构,同时也是一种双峰监管模式。

第五,比较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比如,在交易数据库一章,该法规定,交易数据库向私人传递其记录和保持的数据,必须以匿名和汇总的方式,但与其个人有关的数据除外。这提出了数据对外提供时的“匿名化”要求,其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已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6]保护个人信息是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比较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符合这一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