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及其借鉴
邢会强[1]
摘要: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专门立法、综合立法。该法将证券交易场所、中央对手方、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交易数据库、支付系统列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并加以规制。同时,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了特别规制。该法共四个部分,161个条文,规定比较细致、具体,可操作性强,注重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又结合本国的国情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创新,其中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学习。
关键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瑞士 金融稳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2009年9月在匹兹堡召开的二十国集团就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领域的约束性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随后,欧盟开始实施《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European Market Infrastructure Regulation),美国则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与欧盟和美国的金融监管者同步,瑞士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the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Act,简称FinfraG),以确保建立一个更加稳定的金融市场。“瑞士的做法是用一种等价的规则来实现它,以保证未来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与美国和/或欧盟的当事人进行场外交易的瑞士的当事人也可能受到相关的外国法的影响。”[2]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的咨询期一直到2015年3月31日才结束,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既规制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组织与运作,又规制其在证券和衍生品交易中的行为。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专门立法、综合立法,对其进行了解和研究有助于我国建立、健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相关法制,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