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评论:“新时代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治体系建设”专辑(201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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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边界与治理逻辑

刘志坚[1] 何海锋[2] 杨文尧天[3]

摘要:互联网金融平台从本质上来说是私法上的主体,但又有“公”的属性,也因此承担更为广泛的责任。探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首先是要明确公法上的责任,因为相比私法上的责任,公法上的责任决定互联网的创新空间和发展方向。在金融科技无限拓展边界的背景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两大价值之间,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何通过责任的分配,特别是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分配,达到平衡的可能,既不因苛责而妨碍金融创新,也不因放纵而威胁金融稳定。我们认为,达成这一平衡的关键在于找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底线并作为平台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这一底线既包括互联网平台共同的底线,也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因其金融属性而特有的底线,还包括具体业务的底线。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治理的逻辑则应当是在严守底线的基础上给创新以空间。

关键词:金融科技 互联网平台责任 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