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评论:“新时代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治体系建设”专辑(201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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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还是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1]

陈 彬[2] 彭兴庭[3]

摘要:我国各证券交易所不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1)证券交易所从事的核心业务,不同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事的信用中介、资金融通等业务;(2)作为交易平台的证券交易所,其存在的风险类别和SIFIs定义的风险有本质差别;(3)作为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其风险敞口较小,传染性也不大,一般达不到SIFIs的标准;(4)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且是非盈利自律监管机构,更不符合SIFIs的定义及要求。基于这一判断,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不能简单套用SIFIs的监管要求。借鉴各国际组织的识别标准和美国的监管经验,中国的证券交易所应该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SIFMUs)。目前,我国需要建立SIFMUs监管标准,包括设置SIFMUs的识别指标体系,确定SIFMUs名单,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等。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

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国际社会对金融系统内拥有特殊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已有一定程度的关注,并相继提出了“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等概念。这些概念主要关注金融机构的规模和经营业务的综合性,并未从系统重要性的角度,即金融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造成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展开全面的研究。2008年11月召开的首届G20领导人峰会要求优先开展几个特定领域的工作,其中即包括界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的范围并确定对其适当的监管制度。2009年4月召开的G20伦敦峰会决定设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并委托FSB制定相关的SIFIs国际监管规则。目前,在国际层面,FSB成为SIFIs国际监管规则及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同时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巴塞尔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在内的多个国际组织作为重要的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