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评论:“新时代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治体系建设”专辑(201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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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有效性视角下中央对手方机制的建构与法律问题研究

潘一豪[1]

摘要:金融市场运行最基本的支柱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活动的开展依托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为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中央对手方机制,一方面是规范国内金融市场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是实现国际合作互利共赢的有效路径。我国中央对手方机制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存在定位模糊、政府管制色彩较浓、独立性差三点不足,有鉴于此,应以市场监管体系、审慎监管体系、风险防范体系、清算产品范围、信息协作机制和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六个方面为进路进行制度完善,最终建构完备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关键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中央对手方 金融监管有效性

金融市场运行最基本的支柱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活动开展依托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2]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稳健高效运行”。[3]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等三个方面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4]由此可见,在国家金融战略规划中,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已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2017年11月2日,“外滩标准”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5]

清算是金融市场交易后处理的核心环节,传统上,中央对手方制度被视为金融市场基础制度的一部分。[6]中央对手方(CCP)清算指清算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共同对手方,担保已达成交易的履约情况。中央对手方往往被定性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一般通过多边净额轧差、逐日盯市、合约替代等方式实现担保功能,一定程度上可降低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2012年4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界定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中央对手方(CCP)、交易数据库(TR)、中央证券存管系统(CSD)、支付系统(PS)、证券结算系统(SSS)。虽然“中央对手方”机制广泛运用于我国金融市场,但基本制度的缺位,使得该机制的规范运行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基于此,如何建构完善的“中央对手方”制度的并厘清相关法律问题是实现金融监管有效性、构筑完备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面对的重要议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