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评论:“新时代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治体系建设”专辑(201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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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思考和建议

(一)顶层设计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设置和监管框架

若抛开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机构设置和监管框架的现状和历史沿革,从为提高市场效率、减少市场成本、符合国际准则出发,重构金融基础设施设置,在以下两个原则指导下:一是对金融基础设施坚持宏观审慎监管。面对金融混业经营和创新产品层出,市场间、机构间、标的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由于金融基础设施本身带有风险集聚的特征,防范金融风险在多个基础设施间传递和蔓延而形成系统性风险,保障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处于关键阶段的当前,更需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需要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在机构间关注共同风险敞口,并从时间维度抑制体系整体的顺周期特征。二是厘清宏、微观审慎监管的职能划分和责任边界。在有重点地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同时,充分尊重行业规律和特点,抓住风险源头和传播途径。例如,2015年的股市异常波动,其根本原因是股市脱离经济基本面形成泡沫,加上杠杆融资助涨助跌,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和业务形成风险传染,而非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本身出现风险。因此,应当针对不同金融基础设施的特征,分层次地分配监管资源。

具体的,针对五类金融基础设施,按其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发挥的不同作用,以及系统重要性程度,可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重要支付系统(PS)和交易数据库(TR),与货币政策传导、整体市场监控等事宜高度相关。第二层为中央对手方(CCP),一方面,服务不同的市场和不同的标的,中央对手方所应对的风险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当中央对手方的风险集聚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才有必要宏观审慎监管介入。第三层为中央存管系统(CSD)和证券结算系统(SSS),二者专注于证券的存管和转让,受限于市场和标的,不涉及央行资金流动,跨市场形成系统性风险的关联度较弱。

按上述分类,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可由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承担重要支付系统(PS)和交易数据库(TR)的监管职能,同时协同中国证监会,对中央对手方(CCP)进行业务建议和风险提示,并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对其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救助安排。由中国证监会具体负责中央对手方(CCP)、中央存管系统(CSD)和证券结算系统(SSS)的监管。

(二)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

一是修订现行《证券法》,在明确证券登记的法定效力、质押品权利变动规则、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以及结算参与人破产履约优先等制度的同时,将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结算、上海清算所纳入《证券法》监管范围,建立涵盖股票和债券市场完备的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法律规范体系和法规实施体系。二是推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条纹修订,明确结算最终性、净额有效性、履约保障的法律确定性。三是积极推进《期货法》立法进程,建立巩固期货结算的中央对手方制度,完善约务更替、结算最终性等重要业务的法律基础。

(三)积极优化债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设置

按照“规则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统一”的原则,深化中国结算、中央结算和上海清算所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相互开放数据接口,实施系统对接,实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间自由、高效、安全的转托管业务的电子化直通式处理。并推动债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全面整合,建立服务多个债券交易场所的、集中统一的金融基础设施,实现投资者通过统一账户体系,自由选择交易场所,参与各类品种交易和跨市场套利。

(四)积极包容和适应技术创新

面对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对传统金融基础设施功能的影响和冲击,虽然多个国家和市场都在积极研究应用场景,但离大规模的应用付诸实践尚有一定的距离。与其他国家同业机构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成长本身就拥有后发优势,更应抓住此次技术创新的潮流和机会,实现更为经济高效和稳定可靠的交易。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应当认识到,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仅是提高市场效率、减少市场成本的技术工具,并未改变证券市场体系的运作机制和业务逻辑,应当在回归业务本质的基础上,从心态上积极适应,在实践上谨慎应用,处理好全面自动化和人工干预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技术服务能力。


[1]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与作者所在工作单位和其他监管机构无关。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3]深圳证券交易所员工。

[4]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强烈呼吁加强核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管理。2010年2月,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全面启动对《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CPSPS)、《证券结算系统建议》(RSSS)和《中央对手方建议》(RCCP)等已有标准评审,通过识别和消除国际标准间的差异,提高最低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指导,扩展标准范围涵盖新的风险监管领域和新类型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措施,2012年4月正式发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

[5]详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1.0引言部分。

[6]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42号)。

[7]OCC成立于1973年,根据SEC规定,OCC为美国境内唯一的股票期权清算机构,之外,其也为部分市场的商品期货、商品期权和股票期货提供结算服务。

[8]2002年,欧洲清算银行和英国CREST公司以及法国Sivocam公司合并,形成欧清集团。

[9]2003年,英国伦敦清算所和泛欧交易所旗下的结算中心合并,形成伦敦清算所集团。

[10]2013年起,原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撤销,原由FSA负责的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职能由英格兰银行设立的FCA和PRA承担,其中PRA承担审慎监管职责,FCA承担行为监管职责。

[11]详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编著:《关于中国遵守〈证券结算系统和中央对手方建议〉详细评估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