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科学编制党的工作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审批后,以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