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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企业法人和法人财产权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
由于《公司法》第3条第一款使用了“公司是企业法人”的表述,因此,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形式,也称为“公司制企业法人”;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则称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现阶段,“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由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属于公司制企业法人,其设立和登记应同时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根据《立法法》第92条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同为行政法规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特别规定、新的规定,应优先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得到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的,则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根据《物权法》第68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所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