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与适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根据本条第(五)项,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9、14条
▶典型案例指引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与新乡市某装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豫法民申字第00388号)
案件适用要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虽然都是用人单位基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支付的赔偿,但两者适用的依据不同,前者适用的是《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赵某某因伤残提出解除合同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者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赵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者在适用法律和计算标准上是截然不同和互不包含的,不能因赵某某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减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条文参见
《劳动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