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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典型案例指引
韩某某与江苏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559号)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中,《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第2.2.2⑤条规定:“乙方(韩某某)入职前,乙方的亲属从事与甲方(江苏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乙方应当如实披露,否则视为违反承诺,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任职期间乙方的亲属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乙方应当自行辞职且甲方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乙方仍应遵从竞业限制义务;乙方离职后乙方的亲属从事与甲方相同或近似业务的,乙方应当立即披露,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第2.2.2⑥条规定:“无论以上如何约定,只要在乙方任职或竞业限制期间,第三方公司已经从事与甲方相同或近似业务的,而乙方或乙方的亲密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岳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竞业限制期结束后受让了该公司的股权,即视为乙方违反约定,甲方发现后有权随时向乙方主张权利。”此两条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和竞业限制的期限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和竞业限制期限,故该部分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