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党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