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16年3月14日 教党〔2016〕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深化教育部巡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要求,教育部党组对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等党组织开展巡视。对巡视对象每五年至少巡视一次,实现巡视全覆盖。
部党组履行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坚持中央巡视工作指导思想,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推动发展。
第四条 巡视工作由部党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部党组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部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部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部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办公厅、财务司、巡视工作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日常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组长负责。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和部党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部党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事项;
(七)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党组工作部门,具体工作由教育部巡视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定期组织召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会商研究问题,落实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要求;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部党组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由部党组授权、任职。
第十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一条 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和巡视专业人才库,实行动态调整。选好配强巡视组组长,配备专职干部担任司局级、处级巡视专员,选拔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视工作或到巡视组挂职锻炼,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巡视干部队伍。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直属高校(不含中央巡视组巡视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直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部党组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巡视组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紧扣“六项纪律”,深入查找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以及部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注重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视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灵活机动的专项巡视或者巡视回访检查。结合巡视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创新适合教育特点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七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部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对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巡视准备期间,巡视组应当向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机关党委、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被巡视单位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负责地向巡视组介绍情况,并按巡视组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巡视了解期间,巡视组应当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根据工作需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听取巡视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情况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巡视情况报告应当客观准确,主要反映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党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巡视反馈要直指问题,分层次进行。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反馈,除涉及本人的问题,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督促其发挥好表率作用,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向领导班子反馈,对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提出明确要求;向党员干部反馈,重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巡视整改重在解决问题。巡视反馈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当于15日内将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集中全面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视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整改落实情况、工作举措、工作实效,以及中长期深化整改工作安排。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部门;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六条 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巡视转办事项,分析研判涉及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有关办理情况3个月内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移交问题线索和整改台账管理制度,限时督办检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移交转办事项,对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开展实地检查,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实行情况通报和信息公开制度。部党组定期向部机关、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驻外教育机构通报巡视情况。巡视进驻、巡视反馈、巡视整改的有关情况,在被巡视单位的相关媒体和教育部网站同时公开,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部党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形成监督合力。巡视组组长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履行职责不力、整改落实不力、支持配合不力的,部党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违反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巡视工作人员,对违反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