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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