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生产项目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保留了原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主要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根据调整国家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的需要,列出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一、国家禁止新建小型严重污染水环境项目的主要原因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通常都是由乡镇、街道、村、甚至个人办的无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厂。这些工厂很多都是土法上马的,不仅工艺设备落后,管理水平差,资源利用率低,而且污染严重。对这些小型企业,如果要求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对其只能采取坚决措施,禁止建设。这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灵活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家禁止新建的小型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范围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
2011年3月,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发改委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该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限制类项目”主要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如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等。对限制类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淘汰类项目”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于淘汰类项目的处理参考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目前本条中“小型”生产项目的具体界定可以根据上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和有关文件关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的规定来确定。同时,应注意的是,随着产业政策的变化,国家禁止新建的小型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范围也要调整。
三、违建的后果
根据本条规定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对违法建设的项目,则可以依据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