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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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工业废水收集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全面控制工业废水,严格禁止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稀释排放,补充了修改前缺乏的关于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的要求,以及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预处理要求。

条文解读

一、工业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通过长期努力,我国工业水污染防治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以近十年来为例,工业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已由2006年的462.6万吨降至2015年的255.5万吨,相应地,氨氮排放量由37.6万吨降至19.6万吨。但是,工业水污染防治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工业废水未充分收集和处理

工业企业生产运行中,由于重视不足、技术装备落后、缺乏有效管理等原因,仍存在工业废水漫流、溢流、渗漏等情形。这些未经收集和处理的工业废水通过多种途径进入环境水体或土壤,造成地表水、土壤乃至地下水的污染。

(二)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存在稀释排放现象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往往存在生物毒性,难以通过常规污水处理工艺去除,易在环境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逐级富集,从而威胁公众健康。若有毒有害的水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进入常规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因无法处理而直接“穿透”处理设施,或者因极强的生物毒性而严重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因此,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废水一般需要先经过专门的预处理,随后才可以进入常规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尤其是总汞等重金属、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物、放射性物质,按照现行排放标准,都必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实施管控,在处理达标后才允许与企业内其他废水混合排放。

实践中,工业企业内部,以及工业企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不同类型废水混合排放情形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时更为常见。含有不同类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废水汇到一起,因水量增加,水污染物、特别是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因稀释可能实现出水口浓度达标,但水污染物的总量却没有削减,依然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特别是毒性强、难降解且易于在生物体内富集的污染物,危害很大。

同时,由于各类废水未能进行分类处理,污水处理厂工艺缺乏针对性,还会导致处理成本提高,不利于中水回用。例如,当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含重金属的废水时,若不预先进行重金属的回收,则需要加入更多的碱来进行沉淀、中和废水中的酸,而且往往容易投加过量。

(三)工业集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相关要求不明确

近年来,我国工业集聚区发展迅猛,种类和数量众多,已成为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有国家级工业开发区435家,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1500余家。据行业协会统计,我国化工、石化行业企业入园率达到45%左右,印染行业入园率大于60%。目前,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方式多种多样,可概括为四种模式,一是无集中治理设施,集聚区内企业污水经自行处理排放至环境水体;二是无集中治理设施,集聚区内企业污水经预处理排放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三是有集中治理设施,企业污水经预处理排放至集中治理设施;四是有集中治理设施,企业污水未经预处理排放至集中治理设施。由于工业集聚区企业分布相对集中、规模相对较大,日常生产、运输等活动产生的水污染排放量大,涉及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多。为发挥规模效益,加强废水进入环境水体前的风险防范,便于实施环境监管,应要求工业集聚区配套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实施严格监管,同时要求企业达到预处理要求后方可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从而保障周边地区水环境安全。但是,修改前尚无涉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的规定,应予补充。

二、工业水污染防治国际经验

全面收集工业企业产生的全部废水,并根据废水的类别实行分质收集、分类处理。美国的排污许可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各类废水均有收集、处理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对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受污染雨水也要进行处理。对于综合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有效去除水污染物的废水,应在原位处理达到要求后再排入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德国也很注意废水分类处理,如对印染行业要求含铜、镍、锡等金属的废水在产生后即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

实施间接排放管控,避免水污染物穿透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或干扰其运行。美国《清洁水法》明确规定了预处理计划,要求非生活污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厂前进行预处理,同时建立了预处理标准体系,由排放禁令、行业预处理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厂制定的进水限值组成。到2011年,全美大约有1600座公共污水处理厂要求制定预处理计划,处理能力占全美的80%。通过实施预处理计划,使排入公共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德国已建立了废水交换系统以及处理各类工业废水的运行机制。自1964年以来,处理高浓度工业废水的私营和公营污水处理厂数量猛增。所有主要类型的工业废水都能送至专门设计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和资源回收,包括高浓度漂洗废水和离子交换再生液、失效的电镀液、氯化溶剂、其他有机溶剂、失效的酸洗液、油/水乳浊液、污泥等。

三、相关意见计划等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现有开发区全面完成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开发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在线监控系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明确要求“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也建议集中整治工业园区水污染,着力加强监管,对新建、省级工业园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治污设施,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预先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四、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的主体责任,一是全面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二是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其中,全部废水包括企业边界范围内产生的各种生产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冷却废水、初期雨水以及厂区生活污水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是指列入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的物质。

本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工业集聚区必须配套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给出了关于自动监测及联网等要求,针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模式作出规定,即实施集中处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因此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该条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总排口安装。实施中还鼓励在总排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范化改造示范。

本条第三款针对污水集中处理情况,参照美国预处理计划,要求废水应分质收集、分类处理,明确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责任,一方面实现污染物的实质性削减,避免稀释排放,另一方面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其中,“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