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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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要求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保留了原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条文解读

由于大量开采地下水,我国地下水水量急剧减少、地下水位逐年降低,同时地下水超采还会导致地面沉降、海水入侵、耕地盐碱化、植被干枯和荒漠化,甚至引发地质结构变化。

在地下水开采过量的地区,补充地下水是一种必然选择。而人工回灌补充地下水时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正是我国和其他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条沿用了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地下水回灌,无疑是缓解地下水过量开采压力的有效途径。但地下水回灌要以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地下水水质为基本原则,不得加重现有地下水水质的污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