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
C.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3.知识产权( )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B.专利合作条约
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 )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是一种财产权
C.有地域性
D.受时间限制
2.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有( )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发现权
3.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 )
A.原产地名称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三、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
四、名词比较
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
2.知识产品与虚拟财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考研真题)
3.智力成果与劳动成果(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考研真题)
五、简答题
1.简述智力成果有哪几种类型。(清华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2.何为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考研真题)
3.简述知识产权的范围。(北京大学2009年考研真题)
4.简述知识产品的概念和特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考研真题)
5.简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考研真题)
6.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北京大学2010年考研真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
六、论述题
1.试述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法律性质、效力、保护方法上的异同及联系。
2.试论知识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
3.试述知识产权权利的客体范围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中山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4.试述权利限制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作用和地位。(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5.试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差异。 (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
6.试论商业标志与智力成果的区别。(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考研真题)
7.论述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构成在知识产权法中的特殊性。(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考研真题)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著作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位一体的权利。权利的双重性质是其所独有的,知识产权中其他的类别如专利、商标都不具备这一特征。《著作权法》第10条全面规定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答案:B。《伯尔尼公约》的全称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答案:C。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且有时间性(B错)、地域性(D错)。
4.答案:D。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有两个,一个是以保护专利、商标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巴黎公约》,一个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因此B项有误。
2.答案:ABC。参见《民法通则》第94、95、96、97条规定。
3.答案:AC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范围。《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保护专利、商标等权利,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
三、名词解释
1.答案: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四、名词比较
1.答案: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所有权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法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智力成果。
(2)所有权的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强于知识产权。所有权往往通过占有来实现部分权能,知识产权不发生有形占有。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所有权只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3)知识产权有法律规定的期限,所有权没有法律规定的期限,其期限与所有物的自然寿命相竞合。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
2.答案:知识产品,是指依靠知识而产生出的成果,例如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和公开性。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具有虚拟性、价值型和排他性。
3.答案: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依靠智力成果产生的权利叫知识产权,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智力成果权又称知识产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
劳动成果:人类通过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而形成的工作或事业上的收获。劳动成果一般分为脑力劳动成果和体力劳动成果。
五、简答题
1.答案:(1)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商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4)其他智力成果,包括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
2.答案:权利用尽即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品自由处分,只要不侵犯知识产权人的独占。权利人丧失了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
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就是经济利益回报。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发明创造人、作品创作者的权利,使其在没有别人同其竞争的条件下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产品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权利穷竭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限制,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所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独占性或说是专有性,这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恰恰是矛盾的,权利穷竭原则正是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而产生的。但是,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利益回报理论,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独占性地制造并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后,获得应得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基本功能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该再继续对该知识产权产品施加进一步的控制。否则,就有碍于商品流通,有损于社会公众的利益。
3.答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及其邻接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记;生物新品种(或植物新品种);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
4.答案:知识产品,是指依靠知识而产生出的成果,例如商标、专利、版权等等。
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和公开性。
5.答案: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是私权,已经为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所承认。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是两者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合同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一样,是民法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发生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民法的冲突,应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适用。
传统民法与知识产权法可以相互促进,不断发展与完善。
6.答案: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其具有如下特征:
(1)专有性。首先,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其次,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即地域性,其效力只限于某国境内,除签有国际公约或者双边互惠协定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3)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社会所共同使用。
六、论述题
1.答案: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而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既有一些相同点,又有很大的区别,具体内容如下:
(1)二者的相同点有:①法律性质相同,二者均为绝对权。所谓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以不特定的义务人的不作为义务为前提,其表现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支配;二是权利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之物所施于的侵害和对自己行使权利的行为造成的干涉和妨碍。由这一方面的内容决定,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也就相应地负有不得侵害和干涉、妨碍之不作为义务。②效力具有一定的相同性。而这在效力上均有排他性,他们的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们均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许两个以上所有权(知识产权)并存。③保护方法上也有一定的相同性。二者均可采用请求确认权利和赔偿损失的保护方法。所谓确认权利的保护方法是指当所有权(或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的权利主体身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谓请求赔偿的保护方法是指当他人侵害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2)虽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在法律性质、效力和保护方法方面存在着上述共同点,但他们在这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否认的区别,具体如下:①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人身权是指给予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与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人身不可分离,因而不能转让,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财产权可以转让。而所有权仅有财产权一种属性,不具有人身权的性质。②所有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而知识产权则不具有。所谓优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当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权利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当所有权与债权并存时,所有权优先于债权。所谓追及性是指不管所有权的客体辗转流入何人之手,所有权人均可追及到该物并将之取回。③在保护方法上,所有权可以采取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和请求排除妨碍的方法,而知识产权则不可以采用这三种方法。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当所有权的标的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所有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的原状。所谓返还原物,是指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所谓排除妨碍,是指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而知识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所以无法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保护。
2.答案:知识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可以这样来概括: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属于对世权、支配权。
首先应当明确,知识产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利用关系;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交换关系。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这些社会关系,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因知识产品的归属、利用、交换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虽然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有一定数量的政府机关审查授权以及权利撤销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为权利的取得和维持服务的,属于知识产权法中的程序性规定。而且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认为,程序法和诉讼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大多数实体法中都有程序性的内容,如权利取得程序、权利行使程序、权利维持程序等等。这些程序性条款是实体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影响知识产权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所以,要明确,知识产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所有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一定义揭示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其保护对象为信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受保护信息的所有人,知识产权为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所保护的对象。具体来说,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对世权是指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而与债权有别。知识产权是支配权,权利人得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如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进行处分。知识产权在这些方面与物权一样,所以可被称为“准物权”,因此,物权法上的一些重要原理,如权利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也可以用来研究知识产权。但毕竟,知识产权的客体与物权的客体有着根本区别,由此知识产权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如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等等。因此,知识产权是民法中的一类独立于物权、债权的特别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1]
3.答案:(1)知识产权客体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人们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通常表现为人们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创造的信誉等识别性标志两大类。
依现有的法律,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包括作品、传播媒介、工业技术等。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以不同形式表现的具有独创性的创造成果,如文学作品、艺术作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等;传播媒介是指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产品、行为等,如艺术表演、出版、播放、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等;工业技术是指根据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在工业、农业、商业、采掘业、林业等产业领域形成的工艺操作方法和技术,以及与这些方法和技术相联系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物质设施,如取得专利权的各种技术、产品,以及由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技术秘密、半导体芯片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识别性标志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经营者特定人格、产品特定质量等信息的区别性标识,如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
考虑到现代社会无形财产的发展状况,有学者建议建立一个有别于传统客体范围的新的知识财产体系,即把知识产品具体地分为三类:①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②经营性标记;③经营性资信。其中,①发生于科学技术及文化领域,②、③产生于工商经营领域。
(2)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
从今天的科技发展趋势看,在近若干年我们可以预期的新制度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对生命物质的单行保护制度。动植物品种、微生物、遗传资源(包括基因序列)等生命物质在法律保护上基于对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的共同要求,以及在利益分享和利用方式上的特殊性,纳入现行专利制度保护之下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是必要的。
对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法律保护制度。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广泛性、集体性、民族性等特征都决定了对其保护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这一著作权利的内容及如何行使,保护期限如何确定,都成为将其作为一般作品保护的障碍。然而,对其保护的确提到了日程上,尤其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关注。
纳米技术及其他微技术保护制度。纳米材料和纳米结构技术对社会生活的渗透,不仅关系技术发展本身的问题,也涉及社会、心理、政治、法律、经济等复杂的社会问题。人们对技术的了解和技术的发展之间还不成比例。因此,更为严格的诚信规则和公信程序应纳入纳米技术保护体系之中。
4.答案:民法崇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然而,因应社会的发展,权利绝对自由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权利皆应受到限制,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一般认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是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亦即是说,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一方面,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具有相互协调的一面。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只有被他人使用才能体现出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权利人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才能得以实现。使用者的利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科学文化知识的渴求;一般而言,使用者在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才能创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从而成为权利人。另一方面,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的一面。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有被追究侵权责任的可能。若放任权利人的“个人本位”,权利人不许可使用,他人则永不能接近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知识创新就会缺乏基础。若仅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对权利人施以严格的限制,他人可任意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则失去保障,从而也失去了进一步从事知识创新的动力。可见,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取得利益平衡,既有可行性,也有必要性。可行性在于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必要性在于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冲突性。就后者而言,要通过相应制度的创设使两者相互冲突的利益趋于平衡,这就是对权利人独占性的知识产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削弱权利人的“个人本位”,但又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协调一致。
5.答案: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非物质的。
(2)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权。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的实习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
(4)两者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要让位于物权。
(5)知识产权有法律规定的期限,物权没有法律规定的期限,其期限与所有物的自然寿命相竞合。
(6)二者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不同。知识产权的质的规定性是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的,量的规定性取决于其对象被社会利用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6.答案:略。
7.答案:略。
[1]编者注:关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学界一向有争论。这里只提供一种见解,并非绝对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