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全书(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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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土、领海、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下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第九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第十一条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第十四条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山东高角(2)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3.镆img岛(1) 北纬36°57.8′ 东经122°34.2′

4.镆img岛(2) 北纬36°55.1′ 东经122°32.7′

5.镆img岛(3) 北纬36°53.7′ 东经122°31.1′

6.苏山岛 北纬36°44.8′ 东经122°15.8′

7.朝连岛 北纬35°53.6′ 东经120°53.1′

8.达山岛 北纬35°00.2′ 东经119°54.2′

9.麻菜珩 北纬33°21.8′ 东经121°20.8′

10.外磕脚 北纬33°00.9′ 东经121°38.4′

11.佘山岛 北纬31°25.3′ 东经122°14.6′

12.海礁 北纬30°44.1′ 东经123°09.4′

13.东南礁 北纬30°43.5′ 东经123°09.7′

14.两兄弟屿 北纬30°10.1′ 东经122°56.7′

15.渔山列岛 北纬28°53.3′ 东经122°16.5′

16.台州列岛(1) 北纬28°23.9′ 东经121°55.0′

17.台州列岛(2) 北纬28°23.5′ 东经121°54.7′

18.稻挑山 北纬27°27.9′ 东经121°07.8′

19.东引岛 北纬26°22.6′ 东经120°30.4′

20.东沙岛 北纬26°09.4′ 东经120°24.3′

21.牛山岛 北纬25°25.8′ 东经119°56.3′

22.乌丘屿 北纬24°58.6′ 东经119°28.7′

23.东碇岛 北纬24°09.7′ 东经118°14.2′

24.大柑山 北纬23°31.9′ 东经117°41.3′

25.南澎列岛(1) 北纬23°12.9′ 东经117°14.9′

26.南澎列岛(2) 北纬23°12.3′ 东经117°13.9′

27.石碑山角 北纬22°56.1′ 东经116°29.7′

28.针头岩 北纬22°18.9′ 东经115°07.5′

29.佳蓬列岛 北纬21°48.5′ 东经113°58.0′

30.围夹岛 北纬21°34.1′ 东经112°47.9′

31.大帆石 北纬21°27.7′ 东经112°21.5′

32.七洲列岛 北纬19°58.5′ 东经111°16.4′

33.双帆 北纬19°53.0′ 东经111°12.8′

34.大洲岛(1) 北纬18°39.7′ 东经110°29.6′

35.大洲岛(2) 北纬18°39.4′ 东经110°29.1′

36.双帆石 北纬18°26.1′ 东经110°08.4′

37.陵水角 北纬18°23.0′ 东经110°03.0′

38.东洲(1) 北纬18°11.0′ 东经109°42.1′

39.东洲(2) 北纬18°11.0′ 东经109°41.8′

40.锦母角 北纬18°09.5′ 东经109°34.4′

41.深石礁 北纬18°14.6′ 东经109°07.6′

42.西鼓岛 北纬18°19.3′ 东经108°57.1′

43.莺歌嘴(1) 北纬18°30.2′ 东经108°41.3′

44.莺歌嘴(2) 北纬18°30.4′ 东经108°41.1′

45.莺歌嘴(3) 北纬18°31.0′ 东经108°40.6′

46.莺歌嘴(4) 北纬18°31.1′ 东经108°40.5′

47.感恩角 北纬18°50.5′ 东经108°37.3′

48.四更沙角 北纬19°11.6′ 东经108°36.0′

49.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

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

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

4.浪花礁(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

5.浪花礁(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

6.浪花礁(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

7.浪花礁(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

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

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

10.中建岛(3) 北纬15°46.4′ 东经111°11.8′

11.中建岛(4) 北纬15°46.5′ 东经111°11.6′

12.中建岛(5) 北纬15°46.7′ 东经111°11.4′

13.中建岛(6) 北纬15°46.9′ 东经111°11.3′

14.中建岛(7) 北纬15°47.2′ 东经111°11.4′

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

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

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

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

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

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

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

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

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

24.赵述岛(2)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

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

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

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

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