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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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法范围

※本章导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均对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章“执法范围”根据上述意见和实践中形成的执法经验,由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共计五条,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六大领域的具体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并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所需满足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事项公开、权限协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