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最基本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广大的劳动者群众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劳动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始终坚持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断扩大劳动者群众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在推行的依法治国方略,一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要求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内的所有的主体都应该依法行事,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工会作为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也不例外,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定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权利与义务以及为工会活动提供法律准则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其内容大体上包括工会法的宗旨、工会的性质与任务、工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工会的建立及其组织体系、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工会基层组织的职权、工会的经费和为工会提供的法律保障,等等。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保障,建立工会干部对职工和会员负责的组织体制,推动工会组织的民主化,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现行《工会法》共分七章,分别是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除《工会法》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也都有涉及工会制度的规定。因此,在适用《工会法》的过程中,应结合相配套的规定,从而更好地实现《工会法》的立法宗旨——保障我国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2013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此次修改共涉及31处,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本次修改完善了工会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能:一是从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方面,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二是提出了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的新要求。工会通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维护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会参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将原来的“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是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会工作实际需要的。三是强化工会基层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将第三项中“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四是体现了工会组织和工人阶级的团结友爱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第六项增写了“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