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注解
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应用
37.人民警察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将受到什么处分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配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9条
第三十三条 【拒绝执行超越法定职责的指令】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的支持和协助义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受处罚的行为】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用
38.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受到何种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9.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配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刑法》第277条
第三十六条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解
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81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配套
《刑法》第281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及基础设施的建设】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注解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补贴是指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等。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限于各级公安、安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对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工作满5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6〕1号)的规定,被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死亡后,警衔津贴列入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之中,按本人所享受的警衔津贴计发。被授予警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按本人离休、退休时享受的警衔津贴而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
此外,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凡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内的人民警察还可依法享受值勤岗位津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直接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工作期间,视为值勤。承担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参加执行保卫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等临时性任务期间,视为值勤,在本岗位从事日常工作或值班时间不算值勤。监所、监狱人民警察从事与罪犯有直接接触的工作期间,或外出执行与罪犯管理改造、教育挽救有关的工作期间,视为值勤。备勤人员不再享受值勤岗位津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按值勤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人民警察执行执法办案任务以及外出参加执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等临时性任务时,已经享受出差等相关补贴的,不再发放值勤岗位津贴。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人民警察也可以依法享受由国家保障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配套
《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注解
2014年4月30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等发布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牺牲或者病故的,本人及其家属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抚恤和优待,具体皆按此办法办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同时废止。伤残等级的评定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行。
应用
40.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情形有哪些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人民警察死亡后,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因以上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41.人民警察死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情形有哪些
(1)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5)其他因公死亡的。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因以上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42.人民警察死亡后,如何计发抚恤金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持证明书的死亡人民警察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1)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2)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4)立二等功的,增发15%;(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民警察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享受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由原发放单位另外增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政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人民警察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或者病故人民警察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优待待遇。
43.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如何发放证明书
对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对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证明书的持证人应由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持证人:(1)父母(抚养人);(2)配偶;(3)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没有遗属的,由证明书发放机关存档。确定持证遗属后,原则上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证明书。
44.伤残人民警察可以得到国家的哪些抚恤
1.伤残人民警察,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2.伤残人民警察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3.伤残人民警察需要配制假肢、轮椅等辅助器械的,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4.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一级、二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三级、四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5.伤残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伤残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6.伤残人民警察本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45.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如何申请评残
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3年内提出申请。伤残人民警察的残情医学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伤残医学鉴定机构作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申请评残的人民警察所在单位应把评残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政法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人民警察符合评残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发给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转交本人。人民警察被评定伤残等级后,伤残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伤残情况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46.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及公安机关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编制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如何处理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参照本办法执行,其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公安机关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编制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待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配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