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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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赔偿标准,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提高了国家赔偿的标准。这一修改使公民在受到行政或司法行为侵害的时候能够实际得到一些物质上的赔偿,有助于公民恢复其受到的损失。对于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国家赔偿金的计算更加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财产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也进行了完善,如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

2010年修改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同时因为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2014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和构成要件、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等作出了规定。

最后,读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幅度较大,原有的许多国家赔偿配套规定都不再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确认违法程序的取消,导致其他规定中关于确认程序的规定相应失效。二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时,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哪一个机关最后作出的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决定,该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原则就导致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不会再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出现,也因此而导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