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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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义务教育方针】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注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规定,“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配套

《教育法》第5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