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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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注解

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由《宪法》第46条确定的。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平等。义务教育阶段不仅要让所有的适龄公民都能上学,而且要保证他们受到质量相当的教育,获得尽可能平等的教育效果。义务教育阶段后,即初中教育后,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成功机会均等。

配套

《宪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