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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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教育事业的宗旨】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注解

本条在2015年做出了修订,修改以下三处:1.增加了“教育必须为人民服务”的规定;2.增加了“教育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规定;3.在“德、智、体”之外增加了“美”的要求。

本条教育宗旨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规定了培养目标以及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本条三处修改既是为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教育事业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