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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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国务院分别在2005年12月24日和2008年8月12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目前,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已全面免除。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内容已经贯彻实施。

配套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