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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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法行为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注解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四种情形的规定。

配套

《义务教育法》第15、16条、第24条第2款、第45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