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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禁止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禁止非法收费和摊派】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注解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方面的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按预算规定使用是《预算法》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如占为个人或者单位所有等)、挪用(挪作他用)义务教育经费,也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好处费等费用或者摊派费用。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有权监督。按照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属于政府预算范围之内,在政府财政预算应依法有所体现。按照本法规定,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非法收取、摊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配套
《教育法》第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