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本条第1款是关于教科书编写的原则、内容等规定。第2款是关于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的规定。
《刑法》第9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