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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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的编写】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注解

本条第1款是关于教科书编写的原则、内容等规定。第2款是关于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的规定。

配套

《刑法》第9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