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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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注解

本条是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定。教育教学,即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知识技能,培养道德品质,发展智力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有一定服务社会能力的人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