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本条是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定。教育教学,即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知识技能,培养道德品质,发展智力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有一定服务社会能力的人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