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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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注解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教师的义务,一方面,表现为教师作为公民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表现为教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其重点在于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教育对象的权利而必须或禁止做出一系列行为。

配套

《教育法》第4、33条;《教师法》第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