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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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注解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

配套

《教育法》第31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