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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注解
本条是关于加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条首先规定了学校的职责。本条所讲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指学校要依法做好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教职工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学生、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及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如应急预案等。第2款规定了政府所应承担的校舍安全管理义务。第3款对学校聘任工作人员作了限制性规定。
配套
《教育法》第30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