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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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注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学校设置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注意这里是“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也就是说不仅仅只是户籍在此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设置规划以后,要采取措施,组织力量,积极实施,保证学校设置规划得到落实。对于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原来的规划已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的,还应当及时调整学校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