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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专业训练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注解
本条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这里的“用人单位”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这里的“就业”,既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招聘的正式员工,还包括临时雇用的短期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可。
本条第2款是关于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进行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负有保障其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
配套
《劳动法》第15条第1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