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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处罚力度
2008年《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就有关违法行为增加了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在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同时,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
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此外,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中其他的一些法规、规章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消防知识的学习、普及,消防工作的组织、培训、开展过程中也应给予重视。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20多部消防行政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各类灭火系统工程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