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法律关系因作品创作而产生,表现为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使用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
著作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法指的就是我们的《著作权法》,而广义的著作权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不仅包括《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与著作权有关的内容,以及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协议、条约等。
1990年9月7日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于1991年6月1日。该法的实施,在建立中国的著作权制度,保护广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中国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的科学、文化与教育事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著作权法》实施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不断加快,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第4条作出修订,同时新增关于著作权出质的规定作为第26条。
在我们国家广义的著作权法的渊源中,《著作权法》是专门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因此,我们在解决具体的著作权问题时,如果《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的,要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其他的法律渊源中的条款。
对于本法,着重掌握以下内容:
第3条,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并且用列举的方式描述了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这对我们了解什么样的作品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不同的作品类型在保护方式上的区别,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具体内容,这是著作权法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这条规定区分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并具体列举了其中的各种权项。深入理解这些权项的具体内容和含义,对于著作权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具有相当的意义。
第11条,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即什么样的人是著作权人,什么样的人能够行使著作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形。对于这个条文的准确理解,可以让使用者了解何种使用作品的行为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也可以让著作权人明确哪些行为是排除在其对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权利之外的。
第24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内容。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的重要途径,也是著作权人获得经济利益回报的最重要方式。了解这方面的内容,通过合同明确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此而产生的大量纠纷。
第42条,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以及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承担的义务。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邻接权和应承担的义务中,这一条的规定极具代表性,昭显了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联。对于这条内容的准确把握,有利于更好地理解著作权和邻接权之间的关系。
第47条、第48条,列举了十九项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行为方式,以及这些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是法官们在处理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认定侵权,并最终确定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重要法条依据。
第49条,规定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应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仅事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而且在宏观上规范、引导社会行为方面有一定的作用。如何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额,是考验法官智慧和公心的一道难题,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