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注解与配套(含最新司法解释)(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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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注解

本条规定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大致上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类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下法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前一种情形下,劳动法的适用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必要。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而后一种情形下,只有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才适用《劳动法》。

这里,需要对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与《劳动法》相比,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上,又增加了一类,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用

1.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即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即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2.如何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与被雇佣而产生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提供方给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由民法调整。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公司与人之间的关系;(2)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既没有档案需要放在单位或与单位有关的地方,也不需要办员工手册等证明文件;(3)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法定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3.如何区别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在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上均有不同于劳动争议之处。人事争议主要包括:(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一方为非个体工商户的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其报酬,他们之间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还是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为非个体工商户的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其报酬,他们之间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

配套

《劳动合同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注解

本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的首要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条对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进行了列举。其中“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权利的规定是比较广泛的,不仅有经济方面的权利,还有劳动者安全保护及提请纠纷解决等多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劳动、获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接受职业培训、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决定劳动法律关系的存续、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劳动者的义务则主要包括:承担劳动任务的义务、忠实的义务及因违反前两项义务所需承担的义务,如违纪处分、赔偿单位损失、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应当注意,平等权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各法律的基本规定,《劳动法》也不例外。因此,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名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但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应用

5.除了本法第3条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劳动者还有哪些权利

除了上述列举的权利之外,劳动者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6.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主管部门认定与工作无关,不构成工伤,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与工作无关,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被告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不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本案中原告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发生的非本人过错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与上述法规、规定的本意不符,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配套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注解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其制定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应用

7.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三个条件是:(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2)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3)已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单位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时适用的依据。

8.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的劳动管理规则。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出现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以何者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9.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建筑公司未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国家批准有资格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在用人时应当承担《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提供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就业训练等义务。通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与建设工程企业形成内部承包关系的自然人,应当履行《宪法》和《劳动法》给用人企业规定的提供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就业训练等义务。次承包人因不顾劳动安全的违章行为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建筑公司是工程的承包人,次承包人与建筑公司是内部承包关系,不能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将风险转移给实力有限的自然人(次承包人)的约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建筑公司在对劳动者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另行追究次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4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注解

本条是关于国家在发展劳动事业方面职责的规定。职业教育,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而采取的训练与教育措施,大多采取职业培训的方式。对于促进就业和职业教育,我国专门颁布了《就业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调节社会收入,是指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措施调节全社会收入的总量以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人员之间的收入关系,其目的是使全社会个人收入总量在国民收入中保持合理的比重,保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国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税收对全体社会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将得到的税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为形成社会的基本公平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应用

10.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配套

《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5条

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应用

11.工会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2)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3)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12.我国对于工会的权限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对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的不当处分,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4)对于一些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停工、怠工事件等。(5)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等。

配套

《劳动合同法》第6、64条;《工会法》第6、19-41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7条;《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第八条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注解

本条是对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的相关规定。其中“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依据《公司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形式”指通过工会或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

配套

《劳动合同法》第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6条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劳动工作进行管理的主管机关的规定。其中“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进行“大部制”改革之后,履行这一职责的部门变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另外,对于本条规定的“劳动工作”,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其包括的范围很大,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时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以及依照法律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等。《劳动合同法》通过之后,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也成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

配套

《劳动合同法》第73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4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