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涵盖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以劳动法为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各部门制订了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工伤、职业病,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内容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制订于1994年,虽然其间经过了二十几年,但是其内容仍相对十分完备。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规定比较详细,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用人单位的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面解除等。但是,劳动合同部分的内容,毕竟十分庞杂,仅靠劳动法的一章20条法律规范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涉及劳动合同的内容以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劳动合同法的很多内容都对劳动法有所突破:1.对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展,并对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给付进行了明确;2.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科学化的扩充,对合同的形式要求更加严格,明确了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唯一的合法形式,并对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确定了给付二倍工资的罚则;3.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增加了其适用情形,有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4.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并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特定情形下的终止,用人单位也需要给付给劳动者以经济补偿金;5.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对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化,对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了增加,并增加了几种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6.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成为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对于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集体劳动合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作出了比劳动法更为详细的规定。
二、工资、工时、休息、休假
在工时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标准工作时间、周休日、法定休假节日、年休假制度。对于劳动时间的延长,即加班加点,劳动法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形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在法定节假日方面,要注意2013年12月1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对我国的法定节假日进行了调整,将春节假期起始日调整为农历正月初一。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在工资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并且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资的支付,劳动法规定了区分情形分别按150%、200%和300%的比例计算加班费的方法。
三、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方面,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设立以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于特种作业,劳动法规定了上岗前的培训。另外,劳动法还专章规定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保护,对于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对于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都有明确的要求。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利益。至于职工的福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协商和调解是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仲裁和诉讼之间,我国采取的是仲裁前置的程序,劳动争议不经过仲裁的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调解和仲裁,2007年底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将申请仲裁的期限由原来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延长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对于仲裁的具体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对于诉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争议的相关问题,也先后颁布了四部司法解释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