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民用船舶及公安部门船舶升挂国旗办法的规定。
条文解读
民用船舶包括中国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民用船舶。基于船舶特有的用途和运行方式,升挂国旗以表示船舶的国籍身份,体现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意义重大。关于民用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予以规定。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颁布了《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国籍民用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升挂国旗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关于中国籍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除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外,中国籍船舶中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公务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中国籍船舶举行欢迎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遇有《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二是关于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三是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国旗法》和《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国籍船舶拒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1994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等特殊任务,公安部门用于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国旗升挂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