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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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理解与适用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时间]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时间,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

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经办机构。

▶典型案例指引

某机械厂与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成民终字第318号)

案件适用要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再次鉴定,而且自结论作出之日也未满1年,法院可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