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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理解与适用
由于规划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统领各项土地工作的展开,是需要长期践行的,因此必须具有稳定性、可靠性,而不能朝令夕改。但是必须承认,计划始终是赶不上变化,为了保证获得国家和省级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及时动工,该条作了例外规定:(1)例外原因:主要限于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获得批准且确需修改规划。(2)修改依据:规划的修改可以不经原批准机关审核,但是修改必须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条文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